作業流程 |
步驟說明 |
表單/附件 |
作業期限 |
1.收件 |
- 申請人填寫更正編定申請書,並簽名或蓋章。申請更正編定為何種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須填寫明確。
- 共有土地申請更正編定時,申請人人數及土地持分應符合土地法34條之1規定,否則無法辦理土地分割。
- 申請人提供足資證明地政機關編定錯誤證明文件,或符合「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第廿一、廿二點規定之證明文件提出申請。
- 由總收文收件,並賦予一公文收件字號,免計徵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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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正編定申請書
- 申請更正編定為建築用地之案件,須繳附證件詳見申請書所載(參照土地登記規則第7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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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日 |
2.註記「更正編定中」 |
- 承辦人填寫更正編定案件進度表基本資料(申請人及土地資料),並製作該案專卷。
- 依據內政部91年9月4日台內中地字第0910085133號函辦理註記登記:「本筆土地辦理更正編定中(○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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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記登記申請書
- 聯繫單。
- 更正編定申請書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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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審查及會勘 |
- 非都市土地始得受理更正編定。
- 共有土地申請更正編定時,申請人人數及土地持分應符合土地法34條之1規定,否則無法辦理土地分割。
- 按相關法令規定審查證件是否齊備、是否真實。
- 查相同申請人或相同土地或鄰近土地是否曾經申請過編定案件?是否持同一證件重複申請?所申請案件是否駁回?為何駁回?
- 依據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第九、第廿一、第廿二點審查。
- 依據內政部88年9月17日台(88)內中地字第8884761號函及89年9月27日台(89)內中地字第8980568號函之規定通知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或相關機關單位會同參加勘查。
- 會勘日期原則上於書面審查後14日內舉行,本所並應於實地現場拍照。
- 會勘完畢應製作會勘紀錄,作為報府呈核文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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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是否符合規定 |
審核申請資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相關法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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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陳報縣府核准 |
檢附更正編定申請書、更正編定範圍示意圖、會勘紀錄及相關證件陳報縣府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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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日 |
6.逾期未補正或不能補正? |
審查是否逾期未補正或不能補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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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是否全筆核准? |
檢視縣府核准之結果是否全筆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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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通知限期補正 |
應備文件不齊全或不合格,應通知申請人於一定期限內補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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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申請分割 |
- 縣府核定部分土地准予更正編定時,會同時通知申請人併案申請分割。
- 申請人應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及土地登記規則規定檢附申請書、身分證明文件及土地權狀等,連同更正編定範圍示意圖,向本所提出分割測量及分割登記之申請。
- 本所測量課於排期測量後,製作分割複丈結果通知書及複丈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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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請人及測量課排期 |
10.移送登記課辦理登記 |
- 如為部分核准,應辦理分割登記及更正編定登記;如為全部核准,應辦理更正編定登記。
- 編定承辦人製作編定清冊、編定結果通知書及更正編定登記申請書相關文件呈核,核定後移送登記課辦理標示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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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記申請書
- 分割複丈結果通知書
- 編定清冊
- 聯繫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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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日 |
11.報縣府核定駁回 |
案件不符合規定,逾期未補正或未完全補正,或無法補正者,陳報縣府駁回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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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塗銷「更正編定中」註記、通知所有權人及相關機關 |
- 依據內政部91年9月4日台內中地字第0910085133號函於辦理更正編定後或駁回案件後應辦理塗銷註記登記,塗銷「本筆土地辦理更正編定中(○年○月○日)」字樣。
- 辦畢標示變更登記(更正編定)後通知縣府地政處地用科、稅務局、鄉鎮市公所、本所地價課、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相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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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結案 |
- 釐正所內編定清冊。
- 案件製作專卷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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