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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合併

  • 發布單位:西螺地政

1. 土地複丈及標示變更申請書(地政事務所提供或自行檢附)

2. 土地所有權狀

3. 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4. 其他證明文件(如法定空地分割證明、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書、判決書…等)

5. 全體所有權人協議書(所有權人不同時)及其印鑑證明

6. 設定有抵押權人時,檢附所有權人與抵押權人協議書及其印鑑證明;設定有典權或耕作權時,應檢附他項權利人同意書及其印鑑證明。(該印鑑證明,各所有權人合併前後應有部分價值差額在1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以下者,免附。)

7. 其他相關法令應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