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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三類謄本

1、前言

在兼顧不動產交易安全與個人資料隱私的原則下,內政部修正「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之1等條文,自104年2月2日起,任何人皆能申請的第二類土地登記謄本,將不公開所有權人的完整姓名資料,並另新增利害關係人申請的第三類土地登記謄本,分級保護個人資料。又第三類謄本,係為提供利害關係人申請,以避免影響民眾處理不動產事務。另提供本人申請的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則仍維持揭露完整登記名義人的登記資料,並沒有改變。另登記名義人如有需求可向登記機關申請隱匿部分住址資料。

2、法令規定

3、新制三類謄本申請人資格及顯示內容說明

  • 第一類謄本:登記名義人或其代理人得申請。顯示登記名義人全部登記資料。
  • 第二類謄本:任何人均得申請。隱匿登記名義人之出生日期、部分姓名、部分統一編號、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及其他依法令規定需隱匿之資料。但限制登記、非自然人之姓名及統一編號,不隱匿。
  • 第三類謄本:利害關係人得申請(詳見核發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謄本注意事項第4點)。隱匿登記名義人之統一編號、出生日期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