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謄本住址隱匿/取消隱匿申請作業

  1. 為兼顧不動產交易安全與個人資料之保護,內政部修正「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之1等條文,自104年2月2日起,將原土地登記謄本分級為三類,以往任何人皆可申請的第二類土地登記謄本,將隱匿所有權人部分姓名,並新增第三類土地登記謄本供利害關係人申請,分級保護個人資料。其中第二類登記謄本採部分個資隱匿原則;登記名義人(非自然人除外)可主動申請隱匿部分住址,進一步保障自身個資,如完成申辦住址隱匿後,該住址僅會顯示到段/路/街/道,其後面的住址資訊將以*號取代。
  2. 申請人應備證件:住址部分隱匿申請書、土地建物所有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3. 申請方式
  • 臨櫃:各地政事務所受理本所、跨所、跨縣市。
  • 網路:持自然人憑證於內政部地政司數位櫃臺申請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