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止農業用地潛在易轉作工廠之大型違章建築轉作工廠使用,避免農地違規再擴大政策,雲林縣政府遵循行政院指示從源頭管制,修訂「雲林縣政府處理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裁罰基準」並於110年8月12日修正發布。 因有新增下列兩項規定,涉及民眾權益: (一)訂定以面積為基準加重裁處罰鍰數額機制。 (二)訂定違規執行停止供水供電之時機及條件。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110年11月19日府地用一字第1102725983號函。
為防止農業用地潛在易轉作工廠之大型違章建築轉作工廠使用,避免農地違規再擴大政策,雲林縣政府遵循行政院指示從源頭管制,修訂「雲林縣政府處理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裁罰基準」並於110年8月12日修正發布。 因有新增下列兩項規定,涉及民眾權益: (一)訂定以面積為基準加重裁處罰鍰數額機制。 (二)訂定違規執行停止供水供電之時機及條件。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110年11月19日府地用一字第1102725983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