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如有交易個人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含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或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及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之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該被投資國內外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之價值50%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所構成者(但交易之股份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之股票者,不適用之),即屬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範圍,且不論盈虧皆應於下列各款規定日期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其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一)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
(二)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交易日之次日。
(三)股份或出資額交易日之次日。
有前揭漏未申報情形,在未經他人檢舉或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自動補報,其有漏稅情形並已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可免予處罰。